農機安全執法典型案例(二)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案例指導的要求,為總結農業執法經驗,指導地方提升農機執法能力,現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推薦的執法案例中摘編如下,供各地參考。
一、上海市徐某某無證駕駛操作聯合收割機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4日,上海市青浦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鎮李莊村水稻收割作業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徐某某正在駕駛牌照號為滬01—14114聯合收割機現場收割水稻。經現場詢問查證,當事人未取得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
2.處理結果
上海市青浦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對當事人做出責令停止未取得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聯合收割機的作業行為并處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3.案例解析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掇r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荚嚭细竦?,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渡虾J修r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本案中,徐某某未取得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駕駛操作聯合收割機作業,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江蘇省揚州市梁某操作拼裝的農業機械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接群眾舉報,揚州市農業農村局在市生態科技新城泰安鎮金灣村村委會附近的秧池田中,發現梁某使用拼裝的農業機械(由履帶式聯合收割機行走系拼裝而來的平板運輸機械,當事人稱之“運秧機”)運送秧苗,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2.處理結果
揚州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梁某作出罰款300元,并沒收2臺拼裝農業機械的行政處罰。
3.案例解析
拼裝農業機械未經出廠安全技術檢驗,未經安全評估認證,既有不可估量的安全生產風險,又擾亂正常的農機產銷市場秩序。本案中,當事人梁某操作拼裝的農業機械,是在原聯合收割機基礎上,去除了割臺、脫粒滾筒、糧倉等收割功能部件,保留了發動機、行走系和轉向系,在其行走系底盤上焊接了金屬平板(長:3米,寬:2米),平板兩側焊有0.3米高的護欄,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構成《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操作拼裝的農業機械”的違法行為。
三、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姜某某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將拖拉機投入使用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姜某某正在駕駛未懸掛牌照的拖拉機進行農田作業,即墨區農業農村局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但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2021年3月17日,即墨區農業農村局對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該拖拉機,但當事人拒不停止使用。2021年3月24日,即墨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再次發現當事人違法使用該拖拉機。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違規使用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拖拉機。
2.處理結果
即墨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做出扣押違法使用的拖拉機,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3.案例解析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本案中,姜某某駕駛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拖拉機作業,并多次違反相關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政強制法》,對駕駛(操作)未按規定核發牌證的農業機械行為,農業農村部門要求當事人限期補辦;當事人逾期不補辦的,農業農村部門要求責令停止使用;當事人拒不停止使用,農業農村部門要求扣押違法使用的拖拉機,并處以罰款。